在建设工程领域,固定总价合同(又称“闭口合同”)因其价款明确、易于控制总投资而备受青睐。当工程因各种原因(如发包方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不可抗力等)在未全部完工时即告终止,如何进行工程款的结算便成为一个复杂且易引发争议的法律与实践问题。处理此类结算,核心在于平衡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公平原则。
合同约定是首要依据。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优先效力。一份规范的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会包含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结算条款。例如,约定按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结算,或约定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已完工程价款 = 合同总价 × 已完工程量比例)。若合同有明确且合法的约定,则应严格遵照执行。
当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则需依赖法律原则和行业惯例进行结算。此时,实践中的主流处理方式及法律依据如下:
- “按比例折算法”: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采用的方法之一。其基本原理是,将合同固定总价视为对整个工程所有工作内容的整体对价。当工程部分完成时,承包人有权获得与其已完成工作价值相对应的款项。计算公式通常为:结算款 = 固定合同总价 ×(经确认的已完合格工程量 / 合同约定的预计总工程量)。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计量和评估已完工程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例。
- “成本加酬金法”/“据实结算法”: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当已完工程部分无法清晰对应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或按比例折算显失公平时,可能会参考承包人实际投入的成本(如人工、材料、机械等直接费,以及经审核确认的管理费等)加上合理的利润(酬金)进行结算。这种方法更侧重于补偿承包人的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但其对成本证据的要求非常高,容易就成本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产生争议。
- 结合签证与评估: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对已完工程量的确认和工程质量的认定是结算的前提。这往往需要通过现场勘验、双方确认的施工记录、监理日志、工程签证单等证据来完成。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共同委托或由法院指定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合同、图纸、施工资料及现场情况,对已完工程的价值做出专业评估。该评估报告通常会成为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的核心依据。
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 违约责任的影响:结算款的确定需与合同终止的原因及违约责任认定相结合。如果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除可要求结算已完工程款外,还有权主张剩余工程的可得利润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停工窝工损失及违约金等。反之,若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约,其结算款可能需要在抵扣发包人的损失、修复费用等之后支付。
- 质量必须合格:结算的工程款原则上只针对质量合格的部分。对于不合格但可修复的部分,修复费用可能需从工程款中扣除;对于无法修复或拒绝修复的,承包人可能无权请求支付相应价款。
- 资料保全至关重要:合同提前终止后,承包方应妥善保管所有施工图纸、变更签证、采购单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原始资料。这些是证明已完工程量、施工成本及合同履行过程的关键证据。
与建议
固定总价合同未履行完毕即终止的结算,是一个从“固定”转向“动态”评估的过程。为减少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尽可能完善合同解除与结算条款。一旦发生提前终止,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 固定事实:立即通过会议纪要、书面通知等形式,确认合同终止的事实、时间点及原因。
- 清点现场:双方共同对已完工程进行盘点、测量和记录,并办理现场交接,对已进场材料设备进行登记。
- 协商方案:基于合同和事实,优先尝试协商确定结算原则和方法。
- 寻求专业帮助:若协商不成,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造价工程师,必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和诉讼/仲裁途径解决。
通过法律与工程技术的结合,在尊重合同自治的基础上,以公平原则为尺度,方能妥善解决固定总价合同提前终止后的工程款结算难题。